盗窃QQ号码究竟怎么定罪
然而,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梁根林却认为:“该案定性比较勉强。”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又贤也认为:“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。”该案虽已审理终结,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却有着众多不同的说法。
近日,法学界、司法界的专家和部分IT业界人士,齐聚深圳国际市长大厦,就该案中广受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。南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泽民、副检察长杨云峰、副检察长黄滨,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梁根林、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余新喜、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又贤,腾讯公司、中兴通讯公司、大族激光公司有关负责人,以及南山区检察院主诉主办检察官等参加了本次研讨会。
争论一:
QQ号该受刑法保护吗?
周静(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):QQ号是特殊财产应受刑法保护
《刑法》第92条列举了四大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但也规定了“其他财产”同样受保护。“其他财产”是弹性语言,也就是说刑法没有穷尽财产的种类。如果QQ号码具备了财产的属性,就不能将其排除在财物之外。
我们认为QQ号码可以归为其他合法财产中。其理由:一是QQ号码这一特殊标的物具有财产的属性,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。尽管QQ号码存在于网络中,但我们认为,它的实质是腾迅公司生产的一种信息产品,它和我们平常所使用的手机、传呼机、MP3等产品毫无二致。二是我们通过使用QQ号码这种特殊的信息产品也知道,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,拥有者对其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,因此QQ号码这种特殊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肖又贤(深大法学院副教授):
QQ号不能作为财产来保护
我们目前所谈的虚拟财产,主要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记录,它记录在服务器、软件上。虚拟财产的适用范围,离开网络环境就没有用,这个和我们传统观念上的财产的属性差距很大。但对于说QQ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的观点,我个人持否定意见。
QQ号码从理论上说,是数字的组合。对于QQ号码,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权利可言。如果把QQ号码本身称为虚拟财产,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特征,我认为QQ号码不能算财产来进行保护。
争论二:
盗卖QQ号应定什么罪?
梁根林(北大法学院副院长):定盗窃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都不合适
在探讨QQ案的时候,首先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。罪行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。盗卖QQ号码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,我认为是不恰当的,而按盗窃罪起诉和认定也不合适。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,我个人认为,最后的定罪比较勉强。当然,而定罪比较勉强,并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可以放纵,可以追究民事责任,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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